對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,憑遷出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,由遷入地民政部門審查核定按照規(guī)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;對因房屋征收造成年人戶分離,在遷入地居住1年以上新增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,按照規(guī)定向遷入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。
第四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依照規(guī)定,就補償方式、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、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、搬遷費、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周轉用房、停產停業(yè)損失、搬遷期限、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,訂立補償協(xié)議。
補償協(xié)議訂立后,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(xié)議約定的義務的,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。
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少于800戶的,簽約期限不超過3個月;超過800戶(含800戶)的,簽約期限不超過6個月。簽約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計算。
第四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(xié)議,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,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zf依照《征收條例》和本辦法的規(guī)定,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,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。
補償決定應當公平,包括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有關補償協(xié)議的事項。
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。
第四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zf對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后,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(xié)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。
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、威脅或者違反規(guī)定中斷供水、供熱、供氣、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。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。
第四十八條 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,在補償決定規(guī)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,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zf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前,應當依法書面催告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遷義務。
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的,應當按照規(guī)定提交作出補償決定的有關文件、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、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、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。
第四十九條 房屋征收完畢后的確認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制定。
